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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

添加时间:2017-03-10 11:04:53   来源:中企互通-长沙工业地产商会   点击:
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经)信局、财政局,园区管委会、财政分局,相关单位: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特制定了《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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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6日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1月6日印
 
 
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高我市智能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设计和制造能力,支持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制与应用,对经认定的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予以补贴。为规范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产品认定及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补贴资金来源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研制、使用单位。

    第三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含自制自用)的成套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部件。

    第四条  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自愿申请认定。市经信委负责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长沙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新成立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投入产业化应用,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并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满足以上条件且其产品符合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并经用户使用,市场前景较好。
    (二)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通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  首台(套)产品的售出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同时关键部件单个价值不低于20万元,单机价值不低于50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价值每套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不属于首台(套)认定的范围:
    (一)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的设备。
    (二)已获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上年度首台(套)产品。
申请单位须向注册地工(经)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当地工(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长沙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二)两名以上非申报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产品申报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三)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省级(含)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文件。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七)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产品照片。
    (十一)申报产品为成套设备的还需提供关键部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产品本地化率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产品为自制自用产品的还需提供产品成本的证明材料(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发票等)。
其中:研制和第一用户单位均为我市企业的,第一用户单位需填报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补贴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二),并按照本条的六、八、九、十提交材料,随研发单位一起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资料进行内容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或进行申报答辩,最后经专家讨论和表决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专家组需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形成当年度《长沙市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建议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经长沙市智能制造工作推进小组审议并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给予补贴。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注册地在长沙)联合申报的,各按产品售价10%给予补贴;研发企业单独申报的,按产品售价的10%给予补贴;自制自用产品按产品成本的10%给予补贴。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首台(套)的产品,在符合长沙市两型产品认定条件的前提下,自动列入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对申请单位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申请单位如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补贴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技术成果、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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