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
- 索引号:430S00001/2015-39331
- 文号:湘政发〔2015〕47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15—0004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2-29
- 签署日期:2015-11-30
- 登记日期:2015-11-30
- 发文日期:2015-11-30
- 所属主题:其他
- 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
安置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新时期、新形势、新常态下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移民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规划设计深度和精度,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夯实基础。
(一)准确提供实物调查成果。
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后,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组织实施。实物调查结果应分户建档建卡,并履行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张榜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公开、成果真实准确。
(二)统筹编制规划各项内容。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深入分析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准扶贫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促进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规划,应充分兼顾对移民收入恢复起主导作用的移民经济基础、生产习惯、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优势等因素,合理选择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等生产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的规划,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布置农村移民安置点,并统筹安排道路交通、人畜饮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园区建设进行规划。移民安置点的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