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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创新奖”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6-05-12 10:17:15   来源:中企互通-长沙工业地产商会   点击:

为推动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全区自主创新体系,提高核心竞争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区内纳税的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新型工业化中有突出创新表现的企业、在运用创新管理或创新技术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专利实施过程中做出显著成效的专利拥有人、金融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管理创新类

以生产经营自主创新产品或再创新产品为主,实现管理创新、经济效益好、财政贡献大的企业。

二、技术创新类

在技术创新领域当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对当年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制定了国家级技术标准的企业,对技术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

三、品牌创新类

当年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品牌以及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工商企业。

四、金融创新类

当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或再融资的区内企业,以及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区内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度平均增长水平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担保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同时全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事件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均属于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管理创新类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负责人;三产类企业年入库税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房地产类企业年入库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对区政府投资的开发公司(高科、天易)年入库除工商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负责人。

以上奖励要求企业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纳税额虽然达到奖励标准,但其增长幅度未达到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不予奖励;有偷、逃、抗税行为的,有违反进区合同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再增加1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年度,再增加20万元奖励。该奖励要求其区级所得高于其纳税总额的5%,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

对中小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若增速低于全区企业销售平均增速,则奖励额度减半。

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海外投资、并购等行为的,可经过管委会相关程序给予特别奖励。

二、技术创新类

凡当年获得国家科技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对联盟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厅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对联盟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凡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评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凡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

企业自建或共建的技术开发平台,凡当年升格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检测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凡当年参与主编国家标准的企业每类奖励10万元;参与主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类奖励5万元。

凡当年获得授权专利的工业企业,且专利成果转化效果良好的,获国际专利1件奖励3万元,获国家发明专利1件奖励1万元,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件奖励2000元,获国家外观专利每10件奖励5000元。

三、品牌创新类

对当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新办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产品直销牌照(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金融创新类

(一)对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新区的各类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经中介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奖励40万元;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或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提交内核证明文件的,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功并挂牌公开交易的,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实施金融创新的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1. 对当年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贷款的市级银行,贷款余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且增幅在该类银行平均增幅以上的,对在平均增幅以上的新增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对当年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贷款的市级银行,贷款余额在3亿元以下,且增幅在该类银行平均增幅以上的,对在平均增幅以上的新增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

2. 对区内政府性融资平台贷款的市级银行,贷款余额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对其以其他金融工具帮助政府性融资平台实现融资的,经征求相关平台意见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担保责任余额基数部分1‰、新增部分2‰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 鼓励银行和担保公司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发放成功,分别给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质押部分贷款额度的5‰作为奖励,但不重复计算。

5. 以上贷款和担保余额有效时间不低于6个月。对新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以及对区内纳税企业支持特别大的各类金融机构,经株洲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不受本办法奖励标准限制。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 申报奖金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 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内容及经费。

3. 申请奖励全年受理,按年度奖励。

4. 自主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成员单位为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天元分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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