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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添加时间:2017-03-08 08:49:27   来源:中企互通-长沙工业地产商会   点击: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长经信发〔2015〕126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发展,我们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制定了《长沙市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长沙市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新材料产业发展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9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池是指整合财政资金建立总额为1亿元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资金与市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配套。通过“政府+银行”的模式,政府与银行各自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责任和风险分担。

    第三条  资金池按照“政府出资、银行放大、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资金池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自动计入资金池总额。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在长沙市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新材料产业发展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98号)相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列入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

    第五条  申请列入或经合作银行推荐列入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授权部门审查认可、并承诺风险补偿资金与市政府按1:1比例配套,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经资金池管理小组批准,定期向社会公示后列入备案企业库。
列入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由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按程序纳入资金池贷款。

    第六条  资金池重点为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具备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第三章 资金池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资金池管理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有关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

管理小组职责:
    (一)确认资金池合作业务;
    (二)对银行拟放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审定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资金池运作绩效评价;
    (五)其它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管理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市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企业的申报和汇总,向管理小组报批列入备案企业库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库的企业名单;确认申贷企业;负责资金池账户设立和双控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有关代偿、核销;负责资金池资金的绩效自评和资金池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池市本级部分资金,以及按配套比例归集资金池贷款企业所在地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资金池资金的拨付、回收和资金池账户监管;参与资金池的绩效评价。

    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各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负责评估合作银行资金池贷款业务的履约情况;参与资金池的绩效评价。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企业申报备案企业库的审查工作,落实资金池配套资金投入,配合做好属地企业资金池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九条  与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就资金池签订了合作合同的商业银行,为资金池合作银行。 
    (一)在资金池管理小组所明确的范围内,合作银行独立选择拟贷款对象;
    (二)合作银行放贷额度须按资金池余额的10倍放大;
    (三)合作银行应给予申贷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四)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第十条  在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的资金池贷款中,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数占比力争达到一半以上。
 
第五章 资金池资金注入、风险承担及代偿核销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资金池资金额度由市经信委对合作银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拟定,并报管理小组确认。市财政局根据管理小组批准文件按照银行授信审批通知单的拟授信额度的10%向合作银行资金池注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7:3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池补偿最高额度以市财政在合作银行所设风险补偿账户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发生代偿时,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余额进行核算,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及时补足。对出资配套的区域,形成的风险损失由市本级与配套区域各按50%的比例承担,通过财政渠道结算。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按自身贷款制度,向管理小组提出代偿申请并出具相关依据。管理小组负责对申请代偿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合作银行负责追偿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未经管理小组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资金池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四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或达到合作银行相应核销条件,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方案及相关依据,经管理小组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有关区县(市)政府、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各司其责,加强资金池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出现两次代偿额超出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的,市政府终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和各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半年对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资金池贷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资金池贷款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评估结果作为下阶段资金池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金池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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