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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03-08 09:04:59   来源:中企互通-长沙工业地产商会   点击: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长沙市财政局
 
 
 
 
                                                                                   长经信发〔2015〕127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局,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101号),促进孵化项目快速成长,特制定了《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
                     2015年10月23日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

 
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促进孵化项目快速成长,市政府连续三年,每年从长沙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600万元,设立长沙市智能制造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为加强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资金重点扶持纳入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内的智能制造孵化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孵化项目的审核、报批和孵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及项目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孵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孵化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绩效评价,会同市经信委拟定孵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负责组织孵化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及实施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孵化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孵化项目的股权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孵化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单个孵化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带动其它资本投资被孵化项目。孵化资金根据项目主体的要求由研究总院与项目方协商,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合同约定方式承续或退出。

    第八条  接受孵化资金支持的孵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并具有自主开发能力。
    (二)项目符合我市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方向。
    (三)项目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四)项目有较高技术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一般应具备市级以上先进水平。
    (五)项目需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四章  项目申报流程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根据《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和孵化项目实际情况,向智能制造研究总院申请。
    (二)项目评审。由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孵化资金需求计划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三)项目审批。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审核后,拟定孵化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孵化项目审批后,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代表市政府负责与孵化项目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审批的孵化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及已签订的孵化项目股权投资协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拨付孵化项目资金,由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代市政府向孵化项目注入资本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代市政府管理孵化资金和股权,并承担孵化项目信息、人才、资金、咨询及跟踪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孵化资金扶持的项目主体应切实履行股权投资协议,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进行专账明细核算。同时,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做好孵化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违反协议,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报市经信委,经批准后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结算,尽量控制资金损失风险。因人为因素而造成项目失败的,将根据协议约定依法追究责任,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权追缴全部投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继续执行协议或项目实施结果无效益甚至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应及时经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报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权追回孵化资金余额。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孵化资金或挪用孵化资金的孵化项目,除撤销投资、追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项目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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